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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32次
        
 

2017年12月20日法院公告

于海廷:我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宏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你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梓潼路(南)451号1幢2号营业房进行评估。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我院拍卖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8年3月23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聂明传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执2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拟对你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花园街(西)688号11幢425号办公房进行评估。定于2018年3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我院拍卖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8年3月23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文斌:本院受理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与商河县长途汽车总站、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鲁0785民初2632号判决书。被告商河县长途汽车总站、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不服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怀成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万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梅与被告张学津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5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兆强、褚磊、杜春雨:本院受理原告翟志惠诉刘兆强、褚磊、杜春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785民初字第19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冷青山、郭大红、冷青雪、崔永法:本院受理原告殷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0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强与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1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管玉军:本院受理原告稽长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5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贤德、张美芹: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与被告李贤德、张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杜鸿武、张萍:原告邹明龙与被告杜鸿武、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谭景恩、魏小秋、谭程: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朋林与原审被告谭景恩、魏小秋、谭程、赵会英、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3月12日裁定受理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进程的需要,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汶上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汶上县人民法院

    张绪君:本院受理原告程云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徐宝国、高丽凤、徐博:本院受理周瑞军与你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徐博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曙光西区159-302室房产。自履行期满后5日内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并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到本院执行二庭领取评估报告,同时选择该案的拍卖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将按程序进行随机确定。

    荣成市人民法院

    王文杰曲小艺:本院受理原告慕红兵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其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肖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福生诉被告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毕瑛波:本院受理原告尹德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其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董以水:本院受理原告安郁松与你、白红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安郁松人民币28850.14元;限被告董以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安郁松1200元,并由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安郁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烟台九龙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炜、张文刚、姜丽丽、蒋绍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可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山东鑫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可泉借款本金4776384.60元及利息592128.5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3日),并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计付利息。二、限被告山东鑫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可泉律师代理费115106元。三、被告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烟台九龙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炜、张文刚、姜丽丽、蒋绍庆对被告山东鑫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马翠红、周政:本院受理原告丁春明诉被告肖振球、马翠红、周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丁春明上诉,现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维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驳回诉讼请求中2500000元部分,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诉讼请求3000000元部分;2、第二项上诉请求“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变更为“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房屋赔偿损失300万元”)、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并在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林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三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原告加工费76765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翠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及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王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38745元、利息7782.23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被告王翠玉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745元为基数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王翠玉抵押的鲁F61E91号小型轿车一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209元,由被告王翠玉负担。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丛滋岗: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5万元及利息279685.29元、复利4005.20元(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丛滋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4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同时由被告烟台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丛滋岗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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