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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03次
        
 

2017年12月12日法院公告

蒋香菊、王亭松: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8800元、利息和罚息14907.14元(暂计至2017年3月22日),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亭松、蒋香菊: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49264.90元、利息和罚息10336.66元(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进晓、赵艳青: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和罚息19629.8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永涛、衣翠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7512.08万元、利息和罚息11552.39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魏艳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和罚息25639.7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杜卫强、田桂花、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6922.64元、利息和罚息3017.7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军武、藤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9999.94元、利息和罚息12840.4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马玉清: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9133.54元、利息和罚息15060.3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潘岐宁、崔振星: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和罚息20607.11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迟书会、宋红玲、曲淑芝、迟道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和罚息7058.83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卫东:本院受理原告苏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传票。原告请求你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桂瑭、冯典娥: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烟台市玖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00562.44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李桂瑭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11号1单元1501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38918号,建筑面积:208.03平方米)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1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市玖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烟台市玖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琪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392528.20元、利息519118.77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0093元,由你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瀚鑫通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99992.78元、利息347105.60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2324元,由你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连慧强、黄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8941.05元、利息771.22元(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并自2016年8月30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仍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润成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对你们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连慧强抵押的鲁F55L96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93元,由你二人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润成分公司、润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程子兴、于文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3249元、利息204.17元(暂计至2016年5月4日),并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仍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润成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对你们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程子兴抵押的鲁Y3B66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二人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润成分公司、润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庆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385元、利息679.93元、手续费1582.35元(暂计至2016年5月4日),合计16647.28元。并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仍按原告与你所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润成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对你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你抵押的鲁F22G00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润成分公司、润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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