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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77次
        
 

2017年12月4日法院公告

张志、山东中仁实业有隈责任公司、李庆娟: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张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张志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208267元(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立案之日止,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立案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 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志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舜德路1号天泰太阳树8号楼1-1002(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2856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就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第三被告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周振广:本院受理原告牟文晶诉被告周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果里法庭(县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台县人民法院

    刘仲羽:上诉人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仲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3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静:本院受理你与孙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3民终1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耿佃武:本院受理你与刘红娜、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成希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3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涛:本院受理原告李东霞与被告赵利、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9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车晓玲、成培: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山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金山对(2017)鲁109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志宝、邢子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9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震、王亚绒:本院受理原告许海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肖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杜艳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国迎、胡发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连国、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4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建武、沈国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少良、潍坊金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学良、刘宗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孔凡双、宋永强、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晶晶、赵延军、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邢宝峰、张立霞: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国庆、吕静、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振生、王树霞、潍坊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淇、孙凯凯: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郎玉玲、梁君花、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郎丰辉、郎咸利、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金娥、孙维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学君、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柴桂明、周瑞丽、王洪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嵇亮德:本院受理原告潘晓云、陈彦豫、窦淑华与被告高旭东、嵇亮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曙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刚林诉于希栋、赵永花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石志亮、许士兰、石超、冯姣、石志明、田海霞、岳生明、牟思玲、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晨晖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田野申请宣告刘明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刘明,女,1955年2月 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02195502221346(原身份证号码:370702550222134)。被申请人刘明之子田野2012年9月26日在潍坊市奎文区东关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3月离家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希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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