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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3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7次
        
 

2017年11月30日法院公告

 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威海曦丰电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建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正明、孙宗娟、田宇、袁丽丽、徐豪杰、谭秀英:本院受理的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人民法院

    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燕、第三人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宫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栾元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乳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人民法院

    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继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诉你们及李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滨海新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乳山元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仁诉被告乳山元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8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人民法院

    姜华建、姜秀竹: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姜华建、姜秀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 20 646元及利息(以 20 64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姜利平:本院受理原告苗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姜利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苗静借款本金27 935元及利息(以2793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白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予原告张雪晶与被告白少华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刘永波、威海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锦铭众联皮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田雪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谷梅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康与被告谷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谷梅君偿还借款24.7元、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 300元、公告费560元、律师费18 600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赵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4647.21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916元及公告费5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

    金春吉: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760.02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2 716元及公告费5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邵茂奇: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488.18元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612元及公告费5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潘忠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忠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7582.79元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 1 240元及公告费5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付云鹏、毕凌云、王波、乔聚霞、候增森、王晨颖、毕云龙、徐圭雁、荣成市锦宏核电工程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云鹏、毕凌云、王波、乔聚霞、候增森、王晨颖、毕云龙、徐圭雁、荣成市锦宏核电工程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9 792.28元、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3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陈秋兰、叶锦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元红与被告陈秋兰、叶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25000元、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王院军: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院军给付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3 516.80元及自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54.89元;二、被告王院军给付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罚息、违约金、利息(以本金53516.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三、被告王院军给付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232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钟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国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921.24元及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30.09元;二、被告钟国军给付原告借款罚息、违约金、利息(以本金30921.2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钟国军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283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刘梧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人民币34 387.78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18.98元;二、被告给付原告夏靖罚息、违约金、利息(以本金34387.7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给付原告夏靖律师费人民币2480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申英爱、李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建、张军明、许新建、威海市东港水产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租赁、加工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92民初1074、1075、1077、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苗壮:本院受理孔庆国、张吉慧诉你与邢继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孔庆国、张吉慧就(2017)鲁109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苗壮:本院受理原告孔庆国、张吉慧诉你与邢继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9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林明:本院受理颜胜利诉你、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0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威海三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马尚泉、夏明旭、马宏丹、张爱丽: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0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马宏丹、马尚泉、杜成琳、王自强、邓光齐: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003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张洪燕、张耀光、时金环:本院受理原告毕明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0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倪翠花、崔锦哲: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倪翠花、崔锦哲、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威海新荣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倪翠花、崔锦哲所有的位于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威达花园3号302室的房产拍卖,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8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威文执字第96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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