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邹工商听告字〔2017〕0130-8号
吴高森 :
由邹平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的闫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经邹平县公安局调查终结。因你参与该传销活动且未达到追诉标准移送至我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于2015年12月经闫斌介绍参与“汇爱黑茶”传销活动。投资17万元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中级茶商会员。你为了提高业绩,介绍了吴金花、陈宝国、吴志强、金玲、张春海、郑炳化、王佳佳、崔光建八人参加该传销活动。已查明你直接发展下线的违法经营额为34.5万元。
本局认为:你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40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耿磊 王文东 联系电话: 4353315
(印章)
2017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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