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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17次
        
 

 2017年11月23日法院公告

王寿松:本院受理谭美芳、李宪美、李新荣、田茂兰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齐焕亮:本院受理原告史雁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金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念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3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胜刚、李素芹: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李胜刚、李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6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刚、刘晴、王江涛、王晓菲、孙洪昌、张亚: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6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9:00(节假日顺延)在潍北监狱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北徐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就2015开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波涛、刘英忠:本院受理王素香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金春:本院受理魏立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立伟、于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高春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寒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文波:本院受理(2017)鲁0703民初1965号王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迎亮、潍坊立业钢铁有限公司、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耀世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桐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孙迎明:本院受理李青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迎亮、潍坊立业钢铁有限公司、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耀世工贸有限公司、李强、山东大桐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孙迎明:本院受理李青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临淄浩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自全诉你与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滨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永恩: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志飞、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张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晓东、马文举、山东拓城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张晓东、马文举、山东拓城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王桂杰、连清臻:本院受理原告曾宪庆与被告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王桂杰、连清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研究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志龙、王国燕、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学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善会、徐桂珍、孙友堂:原告田玉秀与被告李善会、徐桂珍、第三人孙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明元、刘桂玲:原告李秀敏与被告吴明元、刘桂玲、第三人孙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然宝、王月香、李勇:原告杜乐成与被告李然宝、王月香、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德全、吴建文:本院受理原告徐群立与被告高德全、吴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杰、张良玉: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李杰、张良玉、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岩、杨涛:本院受理原告代勋强诉刘岩、杨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0785民初字第42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梁德亭: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王恩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柳龙飞: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北大汽车服务中心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金堂、张海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万峰:本院执行的逄增光与孙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孙万峰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东关社区鞋厂宿舍健康路(南)153号3排2号住宅房一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58650号)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逄增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永东:本院受理于长森诉山东省高密市东岭建筑安装开发公司、李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秀丽、赵文洁:本院受理原告曲桂利诉你们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高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秀珍、陈新明:本院受理原告牟家勤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7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刘洋申请宣告刘文建死亡一案,经查:刘文建,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密水街道小胡社区5巷36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09280677。刘文建于2011年7月走失,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刘文建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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