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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22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7]第003号
单位名称: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李沧分公司
单位地址:李沧区四流中路176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给职工王星庆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未给职工王星庆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补缴王星庆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社会保险费89036.58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57303.72元,社会保险利息3302.7元,社会保险滞纳金28430.16元,其中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7年8月11日),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电话:87610787
联系人:段钦收   孟洋      邮编:266100
                                    2017       11       6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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