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管理人
更 正 公 告
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债权人:
本管理人刊登于2017年10月301日《山东法制报》的关于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现将公告内容作如下更正:
1、将“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77617.52元,分配比例4.3%”更正为“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64705.08元,分配比例4.1%”;
2、将”剩余人民币180177.78元作为预留费用”更正为“剩余人民币181086.11元作为预留费用”。 《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于2017年10月30日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破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确定于2017年11月3日之前分配完毕。本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151027.59元,其中职工债权分配额为人民币414750.73元(含为四级工伤职工预留至其到达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50000元),分配比例100%;税款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80446.5元,分配比例100%,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64705.08元,分配比例4.1%。对剩余人民币181086.11元作为预留费用,以用于本次债权分配、办理后期注销登记手续、财务账册、职工档案及其他重要材料的长期保管费用等,以及异议工伤职工债权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与分配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后,管理人方可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以银行转账为准。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或作为留存的破产费用。 特此更正公告。
栖霞市臧家庄镇郝家庄金矿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0月3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