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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21次
        
 

2017年10月24日法院公告

蔡东征、蔡娜、孙秀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荣箱、王建凤、袁振、袁荣光、孙芳芹: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振、袁荣箱、王建凤、袁荣光、孙芳芹: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延军、孙延海、孙在理: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秀美、袁志宏、孟凡绍、王宗先: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肖焕叶、宋士斌、刘贵丽、刘养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刘养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潍商终字第1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丘市人民法院

    肖焕叶、张昭太、朱春菊、肖海森: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刘养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潍商终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丘市人民法院

    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孙永、蒋冬艳、程培温、刘宏国、孙美霞、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贝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儒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福金、张秀梅、高密长和机械有限公司、张积军、张倩: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金森、李燕、高时亮、袁成梅、高密市源森木业有限公司、高春红、李源森: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宝利制衣有限公司、唐明月、单桂芝、刘常宝: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所英、葛玉龙、陈新明、张秀珍、葛美花、徐怀志: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源森木业有限公司、高春红、李源森、高时亮、袁成梅、赵金森、李燕: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玉利: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相高、薛维秀、荆世伟、刘建华、迟培军、隋娜、徐连成、孙桂素、王玉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陈有明:本院受理原告韩晓艳与被告陈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昌晓:本院受理原告王均磊与被告潘昌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凤杰、单长征、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赵红与被告于凤杰、单长征、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冰、王书杰: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7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志斌、郭存珍:本院受理原告丁玉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7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雷涛、孙宁: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泰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伟宏工贸有限公司、张自成、吴冬梅、栾杰、黄玉桦: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明元、刘桂玲:原告高密市颐和鞋材厂与被告吴明元、刘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继帅:本院受理原告宋丽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秀霞、王钦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霞、王钦友、张新传、葛彦彦、单联成、杜孝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禚度富、李新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禚度富、李新花、禚照雷、王维俊、禚普基、王聚花、禚城、王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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