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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09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下属分支机构)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7年102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冯益国、张彦东  联系电话:0531-82079610;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630日。2017年63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7年6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序号
借款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1
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殿文及其配偶燕玉凤
40,000,000.00
1,636,538.49
2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崔殿文及其配偶燕玉凤
59,027,546.96
2,952,465.72
3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东营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曹福强及其配偶孙杰,崔殿文及其配偶燕玉凤
299,987,300.00
5,439,792.94
 
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崔殿文及其配偶燕玉凤
91,221,812.74
2,061,232.88
4
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崔殿文及配偶燕玉凤,张爱民、宋爱霞;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土地房产抵押
197,202,757.00
13,192,846.43
合   计
687,439,416.70
25,282,876.46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7年6月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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