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鲁0611民破7号
本院根据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受理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向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7号;邮政编码:264000 ;联系电话:0535-62179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北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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