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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47次
        
 

 

杨连照:我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决定对你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1199号29幢1号住宅房(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40277号)进行价值评估。现向你送达本院(2017)高法技评字第233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勘验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择专业机构的时间为公告期满之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地点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勘验现场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十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地点被评估财产现场。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

    烟台君旺商贸有限公司、范庆全、李丽华、烟台银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烟台君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197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4563.88元(暂计至2017年8月9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计付;2、范庆全、李丽华、烟台银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棱方圆家居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军、叶乐明、山东棱方圆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悦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一洲科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烟台棱方圆家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65991.9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78921.34元(暂计至2017年8月9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计付;2、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陈军、叶乐明、山东棱方圆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悦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一洲科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部分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邵明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偿还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5410.23元、利息及罚息7792.93元(暂计至2017年7月5日),合计383203.16元,同时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2、确认原告对你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399号富丽新城11号楼3单元501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鲁0602民初45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708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128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5128元。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支行6236682190000069722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创富置业有限公司、周建明、胡小丽: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再审程序,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再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邓观旗、吕玉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们偿还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882.47元、利息及罚息6998.37元(暂计至2017年7月4日),合计307880.84元,同时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2、确认原告对你们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东夼东南街83号内4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纪永超、纪进之、田俊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们偿还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3923.88元、利息及罚息6834.5元(暂计至2017年7月5日),合计420758.38元,同时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2、由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你们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白云山路3号依云小区37号楼1302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德夏、张伟、张闽龙、赵兰妍: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乐凯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姜德夏、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本金320000元、利息5536.04元、税费313.36元(自2016年4月21日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共计325849.40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仍按原告与姜德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及罚息;二、限姜德夏、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8884元;三、确认原告对登记在张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通仙街东1号东三单元六层西商住楼(房产证号为烟房福私字第14297号)及登记在张闽龙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6号银河惠景文园3-1-6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姜德夏、张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529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8899元,由姜德夏、被告张伟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姜德夏、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8899元。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文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你于2015年9月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87823.28元、利息5469.09元、罚息202.71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6年4月7日),共计193495.08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你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付利息和罚息;三、确认原告对你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867号3-302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涛、孙妍、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杨涛、孙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17374.64元、利息50472.39元(暂计至2017年2月3日),同时自2017年2月4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杨涛、孙妍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235元,由杨涛、孙妍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杨涛、被告孙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史伟斌、温静、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史伟斌、温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27500元、利息30644.10元(暂计至2017年2月3日),合计158144.10元。同时自2017年2月4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史伟斌、温静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史伟斌、温静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史伟斌、温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好友建材有限公司、吕波、韩卿、韩树丽、姜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烟台新海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1、被告吕波偿还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间的全部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2、原告对被告韩卿、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帝业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韩卿、韩树丽、姜涛、威海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威海好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波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定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李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海燕购房款27000元、垫付款25285.22元;二、限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海燕违约金40000元。如果被告李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488元,由被告李宁负担2089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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