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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39次
        
 

 2017年10月11日法院公告

张磊、尚军:苏浩然诉被告张磊、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高密市供电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姚艳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锋与被告姚艳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钟文龙、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中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文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管青宇、王广葳: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唐绍刚、宫述英:本院受理曹振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田增凯:本院受理原告唐宜波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儒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志诉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3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玉涛、刘耀祖:刘玉兰、徐洪云、李杰诉马玉涛、刘耀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彭超、王建丽:本院受理原告崔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4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绍良、郑秀臻、张燕语:本院受理原告孙小飞与被告张绍良、郑秀臻、张燕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培英、邓撰昌、张清艳:本院受理原告赵慧敏与被告郝建全、刘培英、邓撰昌、张清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桂杰: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刚与被告王桂杰、连清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兰治、毕淑荣、乔昌杰、高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友、王兰霞、乔俊合、孙砚霞、乔彦春、刘淑芹、兰治、毕淑荣、乔昌杰、高丽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364、3231、3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邱大朋、张亮:本院受理原告高密隆兴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大朋、张亮买卖车辆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顺杰木材有限公司、潍坊裕源木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正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顺杰木材有限公司、潍坊裕源木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正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营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储全、逄桂英: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正达缝纫机店与被告李储全、逄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永其:本院受理原告任怀成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其、青岛海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丁俊成、王桂英、王玉:原告刘佳明与被告丁俊成、王桂英、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大伟:原告高密市新德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郭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鲁078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孔德兴、李春艳:本院受理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司志国、王波:本院受理付连海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孔令亮、高伏秋:我院受理马连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杨志宝、王凤花: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孔令亮:我院受理郭德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郎元芳:本院受理原告范永孝诉被告郎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平新超:本院受理原告舒金金诉被告平新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润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凤顺:本院受理原告马龙刚与刘汉林、李凤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02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程光、高艳: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钦源: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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