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法院公告
陈楠楠: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陈楠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执55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1122元及利息、滞纳金、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6元,二、负担执行费76元(暂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郝亮:本院在执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寿光市圣城东街南馨怡园2号楼1单元101室(含附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87.6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拍卖通知书。如有异议,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我院将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10:0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寿光市人民法院
祁洪贵: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峰诉被告祁洪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宋国防:本院受理原告霍强诉被告宋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宋国防、崔永芳:本院受理原告霍强诉被告宋国防、崔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巴占文、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诉被告巴占文、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巴占文、薄纯凤、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冬霞诉被告巴占文、薄纯凤、东营三和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庄志永、杨光殿: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花诉被告庄志永、杨光殿、张星照、张庆军、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521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肖康峰、张莉: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莲诉被告肖康峰、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王春三、王忠春、薄其利、张伟红:本院受理原告孙宏伟诉被告王春三、王忠春、薄其利、张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兆田、宁兆绪: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创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兆田、宁兆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杨守波、赵艳芳、张杨、王豫杰、王宗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守波、赵艳芳、张杨、王豫杰、王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李周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诉被告李周喜、利津县路宽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周言民、于淑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希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阳市人民法院
李振阳、尚双凤:本院受理原告利津县金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阳、尚双凤、鲍华东、李振华、李相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薄其利、王春三、薄纯荣、郭连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利津县隆润家电有限公司、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薄其利、王春三、王立新、薄纯荣、郭连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王朝辉:本院受理原告梁成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韩立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陈育成、莫言燕:本院受理原告马洪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临兰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葛长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旭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庞玮均: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顾绍现:本院受理原告闫夫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田士岭: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葛长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南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艳芳、吕树志: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邱呈祥、王凤艳:本院受理原告付军勋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浩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郭炀: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92执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4556.1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负担仲裁费6367元,负担本案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天顺: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92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6370.4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负担仲裁费650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培强、隋翠杰:本院受理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赵淑刚、张超、石运香: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淑刚与被上诉人定陶县海融畜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石新莲、石少东、王玉梅、孔祥保、许运苓、徐勇、孙丽丽、赵承熙、周光霞、张超、石运香、董一、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作出(2017)鲁17民辖终92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2765号之一民事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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