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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法院公告
董金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德强、范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李强、李晓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庄素贞:本院受理原告易有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31300052/29335738,出票人为潍坊昊达膨润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市坊子区盛宏膨润土加工厂,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鲁0704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凯、白雪:本院受理原告潍坊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孟祥伍: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袁龙波:本院受理原告高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淄博云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31300052/29325735,收款人为潍坊乐尔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鲁0704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沈阳天鑫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杨宝财、姜少明、孔凡亮:本院受理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钦章:本院受理韩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昝丽娜、玄新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9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丽、陈雷、陈青、周卫: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责令你四人向梁青山履行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履行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玉芹、赵泰祥:本院在执行孙亦清与你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内容:公告送达(2016)鲁0785执456-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李玉芹所有的高密市密水街道永安路(南)2489号10幢3单元602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34528号)所有权归买受人杜建杰(身份证号码:370727197603290670)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杜建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杜建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延宝、范珍:原告葛涛与被告刘延宝、范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清艳、邓撰昌:我院受理的原告张法兰与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已查封的张清艳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镇府街1056号6幢1单元502室及附房进行评估。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我院拍卖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邱兆波: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起诉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逄振明、朱艳红:本院受理原告仇方圆诉你们买卖琥珀蜜蜡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明元:本院受理原告王运红诉你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万元:本院受理原告王升玲与被告孙万元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普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许晓龙: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中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普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许晓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韩凯:本院受理原告任红伟诉被告韩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黄廷江:本院受理原告利津县陈庄镇善真润滑油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廷江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黄廷江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刘成民、程德(得)光:本院受理原告秦德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沙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陆丰昌:本院受理原告于奎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沂水县人民法院沙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郝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周艳星诉你、滨州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162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陈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博兴县人民法院 赵令令:本院受理原告王维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宋真华:本院受理原告孟佳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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