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依法转让给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7年8月2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支付给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责任。
转让债权明细表(截至2017年8月24日)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借款及担保合同号 |
1 |
闫静雯 |
5000000 |
260908.11 |
2013年齐鲁银青分个最高借字第0015号;2013年齐鲁银青分个最高借抵字第0015号;2013年齐鲁银青分个最高借保字第0015-1号;2013年齐鲁银青分个最高借保字第0015-2号 |
2 |
李超君 |
3340716 |
108375.9 |
2014年150011个按借字第3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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