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理催字【2017】第002号
青岛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12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郝明堂2006年2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郝明堂2006年2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89362.54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58458.82元,利息8714.23元,滞纳金22189.49元,其中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7年8月17日),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孟洋 鞠延斌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9 月 1 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