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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36次
        
 

2017年8月18日法院公告

鲁增星、陈建忠:本院受理的沈华与你们、李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占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增森诉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3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潍坊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嘉实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秀东、董成林、孙国栋、郭玉萍、付昕、王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建峰:本院执行的杨秀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嘉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柴永华、王晓颖、柴青青、徐凯、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万龙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双英、杨春艳、季祥美、刘国宾、丁春来、王春霞、王冰、姜会燕: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胡冰宇: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00057931201J)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218号评估报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高汝莲、王洪胜、鹿军、凌秀珍、高汝欣、王笑镭、高镇文、冯培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姜仁平、范丽萍:本院执行的沈立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执字第637号评估报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红:本院执行的(2017)鲁0702执恢2号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00057931201J)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流拍,降价后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日期见淘宝网。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智勇、刘爱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志仁、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刘国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执行的焦宗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孟祥雷、李云武:本院受理原告付兴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于河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玉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政杰与你、王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91执13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鲁弘估字[2017]第3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6)鲁0791执13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潍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盛凯汽车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潍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潍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县昌乐镇宏信汽车修理厂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逯瑶与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需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昌乐县寿阳山路6666号4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一处进行价值评估。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2017年10月27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2017年11月28日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2017年12月29日9时30分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艳玲: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臧宁: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庆诉被告臧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科英:本院受理原告李安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乐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陶学顺、李瑞英:本院受理申请人付传良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陶学顺、李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25执第112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王志明与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需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昌乐寿阳翠谷小区1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套进行价值评估。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2017年10月27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2017年11月28日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2017年12月29日9时30分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亓瑞刚、孙秀芬:本院受理原告亓中华诉被告亓瑞刚、孙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吕强:本院受理原告赵雪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晓帆、高永军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819号9号楼1单元1701室、9号楼2单元1802室房产两套(无车库及储藏室)进行价值评估。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2017年11月1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2017年11月28日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2017年12月29日9时30分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昌乐县人民法院

    韩明霞:本院受理原告路玉升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吾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鹤申请执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执1154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书宏、李秋萍、赵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明义诉被告赵书宏、李秋萍、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滕洪远: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寿光市星辉物流有限公司、刘德亮:本院受理原告王冠峰、巩爱梅诉被告寿光市星辉物流有限公司、刘德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弘晨置业有限公司、李良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弘晨置业有限公司、李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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