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法院公告
兰绍香、臧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徐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玲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朱秀杰、李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秀杰、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3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朱秀杰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1号1单元3004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028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朱秀杰所有的上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朱秀杰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朱秀杰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朱秀杰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姜礼: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姜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姜礼所有的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2号楼2单元1804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445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姜礼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姜礼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姜礼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姜礼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新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王新岳所有的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1号楼2单元2501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594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王新岳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王新岳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王新岳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王新岳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玉滨、王辉: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滨、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王玉滨所有的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0号楼1单元2403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611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王玉滨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王玉滨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王玉滨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王玉滨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于君、鞠龙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君、鞠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8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于君所有的位于牟平区大窑镇东沙子村东福路486号3号楼1单元阁楼东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55176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13)第410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于君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于君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于君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于君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天恒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天恒正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991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在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钟裁委员会(2015)烟仲字第9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大田县宝树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1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水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