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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07次
        
 

  2017年8月14日法院公告

 烟台德帝置业有限公司、仇爱芝、李伟美:上诉人林治广对(2015)牟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10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10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魏福春、宋桂凤:本院受理原告林百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若干,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格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驰昊管业有限公司、山东锦业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杨雪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宁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安琴: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15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16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18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鲁言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20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旭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22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刁梅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23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93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广生: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94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何艳新: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95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于庆军: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96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杨明升: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997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000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于艳琴: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001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赵丽娜: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002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帅: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003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黄联传: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启勇与被执行人黄联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104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徐春暖: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孙妮(身份证号370611197708180324):本院受理原告崔云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盛小兵: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阳光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曲子波:本院受理原告蒋波与你、曲子成、郭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于汇金、曲炳荣、于汇波、曲宝芹、李桂杰、韩乔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告于汇金、曲炳荣、于汇波、曲宝芹、李桂杰、韩乔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于汇金、曲炳荣、于汇波、曲宝芹、李桂杰、韩乔花、曲志田、国向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告于汇金、曲炳荣、于汇波、曲宝芹、李桂杰、韩乔花、曲志田、国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志刚、张建霞:本院受理原告张焕波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二人偿付原告欠款本金及违约金35099元、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97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烟台丽凯服装有限公司、金贞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丽凯服装有限公司、金贞淑、韩明燕、刘桂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5000美元及利息(另计);二、给付延期履行的滞纳金(另计);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金贞淑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69号德胜凯旋花园24号楼2单元1702号房产在240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韩明燕抵押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香山路8号内5号楼1号内9号房产在1081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林桂红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6号楼4016号房产在593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给付案件受理费164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烟台丽凯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6050(暂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帐户名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帐号:15345101040002792。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联系人:王仁杰电话:0535-6319185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张林(身份证号370612198809066038):本院受理原告毕建民诉你与肖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字2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清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侯长宏:本院执行的孙雪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1执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侯长宏(身份证号码:3706281983071907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李昌国、单菊霞: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1执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李昌国(身份证号码:370625195910260052)、单菊霞(身份证号码:37062519590920004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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