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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65次
        
 

2017年7月31日法院公告

  尹玉忠(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7110125515):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玉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12执1059诚号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举行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全怀兰、代凤林:本院受理原告范相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2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刘志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1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812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苏昭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冬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高瑞: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淑贞申请宣告高瑞死亡一案。本案2016年7月6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满,并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作出(2016)鲁0812民特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宣告高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胡树福:本院受理陈保科诉你、第三人胡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鱼台县人民法院

    史作旭: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鱼台县人民法院谷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鱼台县人民法院

    段粽粽:本院受理原告薛凯峰与你离婚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27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鱼台县人民法院

    段成标:本院受理原告李延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7)鲁0826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史香:本院受理原告朱珍庚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贾广华:本院受理原告金俊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7)鲁0826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田延彬: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连、邵长德与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汶上县人民法院

    何维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30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济宁融鑫经贸有限公司、刘华伟、杨秀丽: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融鑫经贸有限公司、刘华伟、杨秀丽、龚小平、姜有琴、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杨方刚: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向与被告杨方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吴庆平:本院受理原告何树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王申前、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本院受理原告柳和平诉被告王申前、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王连勤、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本院受理原告柳和平诉被告王连勤、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徐连阵、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本院受理原告柳和平诉被告徐连阵、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济宁福泰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宝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宁东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圣运通煤业有限公司、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张宏、张庆国、唐书宏、唐红燕、张昊鹏:本院受理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81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南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武红星、吕红霞、武伟、武红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811民初43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郑国辉、陈腾、李荣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811民初43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兴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陈明君、唐继华、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811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王磊与被告陈明君、陈超就位于南池怡景园A区2号楼东单元九层902号(济宁市王母阁柳行社区回迁2号楼东一单元9楼中东户)房屋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二、被告陈明君、唐继华、陈超继续履行与原告王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三、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团队综合楼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胡学营、任爱朋、韩玉龙:本院受理原告丁明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8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黄阳:本院受理原告杨卫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孔凡玉:本院受理原告孙忠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告孙忠兵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同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新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0883民初31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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