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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52次
        
 
 2017年7月28日

    邵寿纲、马臻、刘瑞、刘玉莹、诸城市华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泓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宋正龙、张桂娟:本院受理原告陈月梅诉你们及被告刘吉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5 日上午 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正得食品有限公司、张锡金、赵志英: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兴威塑料包装厂诉你们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5 日上午 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贾德英、贾德文、贾德志: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亮诉你们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5 日上午 9 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邓如俊、匡文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会刚诉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邓如俊、匡文磊、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鲁 0782 民初 554 号民事判决书,因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福荣、李娜:原告殷炳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金勇、刘丽丽、李言悦、李金霞、刘茂金、李国苹:原告沈光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冯秀彩、李政臻、王守明、马彬、王炯新、王建鹏: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82 民初 1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爱兰,逄建罡,刘培华,郭营波: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昊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大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普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张宜全,邱世梅: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明春、魏玉宣: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朱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培杰:本院受理王燕诉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 时在本院朱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中莲、王交勤、杨敏、杨瑞丰、周玉江、杨守宝: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郭存平,李中凯,李希花,郭德慧,宋龙滨,伏邦中: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宗建伟,闫辛霞,王崧,王树福,王文波,陈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陈博锋、王瑞芳、李军、杨清全、齐玉雪: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5 民初 4981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皇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方崇霞、赵洪海:毛向潍与王然花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然花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 0782 民初 2010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7 年10 月 16日8时 45 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在法律后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

    陶培勇、孙学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弘大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被告陶培勇、孙学花偿还原告山东弘大饲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0000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 4100 元,由被告陶培勇、孙学花负担。现依法公告送达(2016)鲁 0782 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马军、赵丽霞、王秀丽、韩东、张元初、娄朋亮、臧运凤、李海滨、鹿瑶、马跃秀、宫建友、宫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2 民初 6114、6115、6116、6117 611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继花、朱文利、王建军、王若萍、潍坊潍佳机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嵇克斌、杨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91 民初 40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建卫、温馨、孙豪杰、安璐璐、陈忠民、赵霞、李秦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91 民初 73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豪杰、安璐璐、陈建卫、温馨、陈忠民、赵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91 民初73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你、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 开民初字第 903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玉敬、尹宗娥:原告于纪山与被告李玉敬、尹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85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明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85 民初 116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高密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王家强: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先旭、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高密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王家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354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淄博纳闻商贸有限公司、史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飞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纳闻商贸有限公司、史志刚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 4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然宝、王月香: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呙建玉、潘云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 326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官军龙、迟淑华: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85 民初 106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丽水肥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利丰面业有限公司、梁树芬、刘同涛、冀雪凤、王志立、杨镇东、田峰: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宇田丰汇油脂有限公司、刘炳武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郑龙海:本院受理原告张芳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乃宾、王乃清、颜世杰、黄海涛、潍坊益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维华、李敬美、李素仙、王丽敏、王英杰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寿光市红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鲁 0703 民初 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锋军、李秀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胜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马永金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该异议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书及本院(2017)鲁0703执异 45 号听证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第 4 天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听证之日起 15 日至 3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单华栋:本院受理原告王从甲、袁荣英、任兰芬、王耀金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寒滨民初字第 57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高翠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铁泽、高翠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6 民初字第139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高树忠、姜桂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25民初1971 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传宝、张书燕、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臧国友、王春花、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5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潘孝起、周福香、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敬利、孟庆梅、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5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梁会民、孟凡春、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4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胜福、曾召芬、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志勇、刘凤梅: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石秀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秀对本院作出的(2015)乐民再字第 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念松、唐魏、孙秀芬:本院受理原告高树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25 民初 46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忠: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希旺(原审原告)、刘忠(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 188 号民事判决书,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完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委托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 民终 40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二审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昌乐县人民法院

    黄伟、张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25 民初 91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青州市茂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725 民初 304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日照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725 民初 30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春:本院受理原告李道友诉被告刘春、张明、刘桂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 0725 民初 33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付玉良:本院受理原告闫功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25 民初 97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秦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于义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25 民初 215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震、郭海红:本院受理原告赵兴明诉被告王震、郭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25 民初 283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柴翠杰: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等十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高宗杰、宋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金龙、庞雪洁、高宗杰、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杰生:本院受理原告孙培国诉被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3)乐民重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乐民重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敦举、赵花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峻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杰、刘文娟、赵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四川路 64 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连军、王燕哲、周传喜、徐连杰、申丽媛、青岛焱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7563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峰、法洪楠、日照岚山鸿跃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7564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艾震:本院受理原告俞德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 3049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被告支付自2017 年3 月2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支付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艾震:本院受理原告张睿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 3051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偿还借款本金116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被告支付自2017 年3 月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支付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培岗、崔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安林、葛玉香、邵卫双、张美红、张茂杰、王红、刘爱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安林、被告葛玉香、被告邵卫双、被告张美红、被告张茂杰、被告王红、被告刘爱欣、被告刘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 70570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项方军、王小嫚、项延景、胡金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28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同振、韩邦花、王君、董秀云、徐子华、张娜、日照振邦水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28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潘召斌、王敏、刘祥珅 、莱州市众鑫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春娇、吴秀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民初 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丽杰、刘瑞平、青岛方向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468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包红星、安丰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681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京浩矿业有限公司、路从刚、路艳、张亚群、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华玮与被告青岛京浩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路从刚、被告路艳、被告张亚群、被告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202 民初 35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国福、袁兴卫: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春与被告姜国福、被告袁兴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202 民初 430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军、范士堃:本院受理原告丁玉英与被告杨军、被告范士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202 民初 63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胡玉静、彭林:本院受理原告杜广山与被告胡玉静、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4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千佰祥商贸有限公司、李广宝、衡水众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克元、原告宋书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4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4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千佰祥商贸有限公司、李广宝、衡水众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扈树珍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艾震:本院受理原告田盛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偿还原告借款 8000 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4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新建、王艾华: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 124万元及利息 10 万元(截至目前);2、判令二被告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直到还清全部欠款为止;3、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美荣: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8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爱芹: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爱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8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延磊: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延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8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84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清微: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清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84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许吉峰: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吉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90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京贤: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京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90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 90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广萌: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202 民初 9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麟、聂士玲: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们及第三人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10549 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原告对位于青岛市重庆南路 59 号3 号楼 3 单元 503 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广立: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国锦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你返还货款 17200 元;2、判令你判令你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众邦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1 千万元;2、判令你判令你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罗昌兵: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光辉、青岛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山东泰安分公司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2015)岱商重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 5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张甲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岳茂见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 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鹏盛管业有限公司、张甲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光敬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焦方柱、陈美、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建材配套有限公司、泰安市昌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圣通钢材有限公司、张茂乐、陈平、唐建忠、贠 梅、王青、李欣、李云: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泰安市源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卓延玉、卓延霞、王风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2015)岱民初字第 33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13: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传飞、郭雪青: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2016)鲁0911 民初2290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阚翠萍、刘仁忠:本院受理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你阚翠萍、刘仁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9 民终 74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康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臣:本院受理泰安鲁通石化有限公司与张义军及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7)鲁 09 民终 448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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