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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48次
        
 

2017年7月17日法院公告

 宋杰、于国光、宋吉乾、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宋杰、于国光偿还借款本金352857.14元、利息28391.74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同时由被告宋吉乾、王芳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宋吉乾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芝罘里31号内7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国华、王桂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8158.91元、利息129049.8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王桂琴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2号、603号两套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汤万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汤万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16660元、利息7366.25元(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并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向原告赔偿损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汤万美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汤万美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汤万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许鸣伟、王斌、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许鸣伟、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95552元、利息5808.90元(暂计至2016年1月24日),并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向原告赔偿损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许鸣伟、王斌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许鸣伟、王斌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许鸣伟、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翔麟实业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柳华珍、王连刚、温建荣、郭翠英、柳忠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烟台翔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翔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4990000元、利息237416.96元(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共计5227416.96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原告与翔麟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约定向原告偿付利息。由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首一公司)、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中创公司)、柳华珍、王连刚、温建荣、郭翠英、柳忠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8392元,减半收取24196元。由翔麟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翔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首一公司、中创公司、柳华珍、王连刚、温建荣、郭翠英、柳忠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郝晓、刘波、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郝晓、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32562.03元(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同时自2017年2月18日起继续以140000元为本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郝晓、刘波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郝晓、刘波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郝晓、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锋、蔡红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解除与你们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由你们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余额 1227533.29元,应收利息62334.79元、罚息3483.53元(含利息罚息2617.99元、本金罚息865.54元),均自2015年9月10日计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律师费50000元,共计1343351.61元;3、确认原告对你们所有的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1号楼内610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延科:本院受理原审中你诉刘凊呐、王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吴隆芳、荆治清、逄汉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本息164491.21元,利息25733.54元(暂计至2016年6月3日),自2016年6月4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24% 连续计算;2、由你们承担律师费11911元;3、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唐英汉、李媛: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宇宁不服(2016)鲁0602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们依法送达民事上诉状及二审开庭传票。二审公告送达日为60日,上诉状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唐英汉、李媛: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借款6616240元、利息5226829.6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按借款额6616240元的月利率2% 计算),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仍按月利率2%向原告偿付利息损失;二、由被告唐英汉、被告李媛、被告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6616240元的借款及利息向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由被告张宇宁在其抵押房产的范围内对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900000元及利息1704680元(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7年4月7日,按借款额190万元的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四、确认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吉麦公司抵押的位于芝罘区幸福路158号附001号(烟房权证芝字第311978号)、建筑面积211.65平方米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宇宁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红旗东路17号6号楼1单元101号(烟房权证莱字第L 014010号)、建筑面积178.69平方米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英汉、被告李媛、被告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吉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宇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69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同时由被告唐英汉、被告李媛、被告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运启: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偿还垫付的本金及利息等共469967.27元(暂计至2016年10月24日,并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双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租赁费238450元及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你公司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你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鲁亿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波、徐建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被告鲁亿特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复利82184.52元(暂计至2017年5月9日以及自2017年5月10日起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由被告张海波、徐建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张海波、被告徐建波分别抵押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佳泉: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为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1783.08元,诉讼费4326元,违约金86365.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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