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丁文准: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诊治疾病案,本机关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周卫医证保决(2017)002号)登记的药品;3、没收非法所得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周卫医罚(2017)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领取地点:周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楼卫生监督四科(周村区东门路328号)。
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 7 月 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