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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19次
        
 

 2017年6月28日法院公告

韩卫东:本院受理韩素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10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英军、邢世芳:本院受理(2015)寒民三初字第240号王纪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永拓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弘铭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牟林春、杨继平、王清霞、崔跟章、李增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蓝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华光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贾庆祯、刘高洁、贾建军、程培温、孙美霞、程彬、包常晶、鞠增玉、薛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光勤、刘云、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马世军、李政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洪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林发坚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已立案并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宜家家俱会所、张涛:本院受理刘志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丰盐化有限公司、潍坊龙舜化工有限公司、李林、丁建香、孙小飞、徐浩龙、马立伟、徐志强: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董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5)寒滨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4月7号送达。被告董兴梅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春东、孙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天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淄博君卓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31300052/29325507,出票人为山东英华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乐尔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2016)鲁0704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法陇:本院受理原告刘洪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聪: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金华、张振华、青岛爱兮家纺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欧亚豪格工贸有限公司、代伟:我院受理张怀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怀忠、陈好香、王大辉、韩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郑月成与被告王怀忠、陈好香、王大辉、韩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陈好香、韩娜娜的起诉。本院判决被告王怀忠、王大辉返还原告郑月成借款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刘相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金峰: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芳、李国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孙冬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唐东伟:本院受理原告褚连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秋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田柳人民法庭领取(2017)鲁078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爱霞、徐智勇:本院受理李欣荣诉郎建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你作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秦林、刘汉英、秦海刚、刘美娟、秦泃、隋守红、王爱荣、秦习: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宋艳翠、宋彦华:本院执行的崔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政、胥春宇、韩舒绚:本院执行的于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5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立恩:本院执行的陈仁臻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立恩:本院执行的陈茂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赵千里、张宏伟:本院执行的山东盛世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侯光明、张胜华:本院执行的崔春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永进、裴雪婷、王介昌:本院执行的胥克香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庆:本院执行的张裕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16号、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吕兴华:本院受理麻海勇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鲁0702民初1281号开庭传票,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官孝磊、郭楠楠、官洪东、陈秀清、官洪霞、杨德之: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井强、宫艳娥、庞东平、贾艳芳、于华、张会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韩宝林、李冰:本院执行的孔怡然与你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董伟:本院执行的王宁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叶:本院执行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毛英俊、何锋忠:本院执行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滕大龙、滕小龙:本院受理原告赵俊与被告滕大龙、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23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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