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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61次
        
 
 临朐县佳运水暖经营部、赵传君: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明武、王志峰、李婷、王金河、袁丽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陈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288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王其江、孔得伟、路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郭宝友、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委托山东大地拍卖有限公司对位于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证号为寿国用(2005)第18003号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宗依法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举牌应价参与竞买,致使标的流拍。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拍卖大厅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法第二次公开拍卖。

    寿光市人民法院

    姜万明:本院受理的孙在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委托潍坊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禧源路喜源东区03号楼2单元201室(含附房一间)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潍正评法报(2017)第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183545.60元。现予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我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进行公开拍卖。

    寿光市人民法院

    付海、陈杰、傅振国、刘月真、韩非非、梁丹、夏金升、傅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20分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付太臻、冷继云、冷广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商初字第1085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冰、李雯雯:我院受理刘杰诉你们二人以及青州龙星布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杨志宝、王凤花: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宝山、钟立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初5131号、513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弥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建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杰诉被告孙广柱、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洪倩:本院受理刘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1民特95号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浩、王璐:原告焦绪玲与被告孙浩、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梁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奉伦、于英兰诉你、高密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0785民初字第3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周尚东、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玲与被告周尚东、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世云、李君、赵玉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李世云、李君、赵玉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莱阳市新润发冷藏食品厂、战孟德: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绿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新润发冷藏食品厂、战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丁俊成、王桂英、王玉:本院受理原告刘佳明与被告丁俊成、王桂英、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昌晓:本院受理原告王均磊与被告潘昌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10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江玲:本院受理董素华、蔡晓静、蔡德礼、毛玉美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逄振明、朱艳红:本院受理仇方圆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储学、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中兴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永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斌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辛贞年: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11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鞠志强:本院执行的李彪与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位于诸城市密州东路39号名门公馆2号楼413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10874号)进行评估、拍卖。定于2017年8月9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2017年8月14日9时进行现场勘验。2017年9月14日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10月17日9时30分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依法随机选择。定于2017年11月23日10时对上述资产(评估值为拍卖保留价)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

    齐英涛:本院受理张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潘光利:本院受理李代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晟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亿绸工贸有限公司、刘兴军、张成花、范子秋、杜世杰: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淄博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功军、刘士栋、张云祥、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徐峰、张公学、张昊、杨军、周锦、郭东、杨苗、史希东、姜国玉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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