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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88次
        
 

2017年4月21日法院公告 

刘江峰:本院受理原告惠成龙、田泽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明勤、潍坊吉顺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勤、潍坊吉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吕强:本院受理原告赵雪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甲军:本院受理原告马法智诉被告李甲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孟志:本院受理原告朱洪彩诉被告王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阿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瑞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瑞东、王纪勋、王琳与被执行人张瑞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所拥有的鲁V9A987号轿车一辆进行价值评估、拍卖。定于2017年6月29日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同年7月3日10时进行现场勘验。同年7月27日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同年8月29日9时30分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依法随机选择。分别定于2017年9月29日10时对上述资产(评估值为拍卖保留价)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若第一次流拍,将于同年10月19日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评估值下浮20%)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庆财、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俊贵诉被告张庆财、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亓瑞刚、孙秀芬:本院受理原告亓中华诉被告亓瑞刚、孙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陶学顺、李瑞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韩红方、齐建国、安范围、潍坊新隆易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庆联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驰泰橡胶有限公司、朱庆连、衣海婷、朱庆后、李掺、朱广勤、安林芳、安民芳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辛贞年、崔美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翠青、田本军、王建队、马俊芝、赵天真、秦雪梅、山东凯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唐朝阳、季敏、肖相荣、张炳义、刘振强、张玉杰、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天真、秦雪梅、李翠青、田本军、王建队、马俊芝、山东凯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郑玉堂、陈玉红、杨满云、丛丽萍、刘永辉、王来明、滕晓春、昌乐县明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昌乐县宝石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昌乐紫芽果蔬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县弘宇针织制衣厂、张玲、牛永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钟砚刚、辛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臧宁: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庆诉被告臧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昌农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军:本院受理原告贾洪福与被告山东昌农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鹏鹏、刘洪亮: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胜、张存贞诉被告冯建国、刘鹏鹏、刘洪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韩红方、齐建国、安范围、潍坊新隆易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庆联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驰泰橡胶有限公司、朱庆连、衣海婷、朱庆后、李掺、朱广勤、安林芳、安民芳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072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英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群与你、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6)鲁078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你、王立军偿还原告李明群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窦波:申请执行人李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已在审理期间查封你的位于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昌邑房权证饮马字第003881号)进行价值评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邑市人民法院

    田吉星、李法忠、张秀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高垒、樊继旋、王垒、陈燕、许传军、蒋国春、王晓明、唐兆田:本院受理王丽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蒋强:本院受理王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迎凤:本院受理王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凯、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夏立亭、杨金英:本院受理高金波申请执行(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28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郭风森、刘瑞芬、郭风忠、郭丰莉、郭风东、张海霞、杨晓明、胥成萍、郭磊、于海霞: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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