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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16次
        
 

法院公告

 冯兆臻: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姚永军、傅家春、付顺芝、马文英、姚永强、付青红、韩荣桓: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寿光市映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张延庆、张秋华: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刘明亭、刘明军、寇玉玲: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百瑞经贸有限公司、刘明亭、肖秀芝、肖华、张益智、赵金凤: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光耀超薄玻璃有限公司、刘明亭、肖秀芝、肖成智、刘树森、许春霞、刘铭云、单宝源、刘寿先:本院受理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鑫通机械有限公司、潍坊亮峰机械有限公司、房益贤、杨传智、杨传荣、董莲英、李雪亮: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7年06月13日08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汇力达工贸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李现新、杨中风、刘俊丽、李庆刚、闫存波、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潍坊金科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庆刚、张燕、李现新、闫存波、尹京栋、陈雯、冯希波、徐玉强: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鑫锦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基成、张崇珍、赵云: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永江:本院受理陈立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张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翟法璋:本院受理王长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泽平、任丽欣、邢永河、王俊顺、王玉兰、辛国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马复义、李素平、杜会庆、刘桂香、刘志同、荆伟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兴锋、张金峰、李信东、贾敬敬、贾永平、李美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谷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许平华、黄玉荣、朱秀勤、李硕、陈爱庆、吕月惠、许伟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蔡兴:本院受理任日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本院受理刘志富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本院受理车绍举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华德贞: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本院受理刘志富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扬州宏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宏:本院受理车绍举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李信、鲁洪秀: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光诉你们、闫秀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78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闫秀章在法定期限内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立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胜诉你及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王德胜不服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青州市人民法院

    董顺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顺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鹏、李修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李修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国涛、潍坊鹏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鹏诉被告王国涛、潍坊鹏泰商贸有限公司、李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李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清澄:本院受理原告朱沙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侯光明、张胜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姿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国义、玄会香、孙文彬、孙庆华、刘艳: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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