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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0次
        
 
  韩涛: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及于只强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鲁振建、霍绪兰、鲁超胜、崔洪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任建忠、王希英、马兴华、盖永珍、邱宪岗、马淑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林广海、张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云龙、辛俊岩、凌云凤、凌文远: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陈晓辉、王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 民初 248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牟文波、牟官静、牟委: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单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牟文波、牟官静、张桂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单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5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牟文波、牟官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单强强、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云龙、辛俊岩、凌云凤、凌文远: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陈晓辉、王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庆民、韩华林、韩天斌、潍坊协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仉吉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4 民初 1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永强、刘宁宁、李志振、康晓琳、李海滨、胡国荟、王清芝、许美霞、王清云、季美红、李志勇、许爱香、商怀山、赵立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与张爱香、商怀松、王秀红、李志文、高爱梅、李建华、王秀芹、商海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 )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海滨、胡国荟、王永强、刘宁宁、李志振、康晓琳、王清芝、许美霞、王清云、季美红、李志勇、许爱香、商怀山、赵立芹: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与张爱香、商怀松、王秀红、李志文、高爱梅、李建华、王秀芹、商海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 )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存余、钟运芬、郭帅、郭盼盼、魏廷高、曹乃霞、王顺修、董玉春:原告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分别为 2016鲁 0782民初 7814、7815、7816、7817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四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9时 30 分、10时、10 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宋汝军,宋砚庆,宋汝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赵虎、宋清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2 民初 609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朱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何兆东、董建春、曲宗刚、苏娟娟、李玉杰、周轶学、马军、赵丽霞: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赵春、刘伟伟、孙志武、王燕、青岛志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高炳义、刘月兰:本院受理你们与段为东、王亮杰、姜远成、姜柏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5)诸民再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书,段为东、王亮杰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耿金森:原告脱勇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6)鲁 0782 民初 4941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耿金森赔偿原告脱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 4006.5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送达费 200 元,由被告耿金森负担。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耿金森负担 20 元,由原告脱勇负担 30 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赵璐璐、赵永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华西、陈胜娥、赵璐璐、赵文慧、赵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韩华西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2月 14日利息18675.08元和复利 821.94元,本息合计219497.02 元;被告赵文慧、赵璐璐、赵永民、陈胜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追偿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 日上午 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津县人民法院

    曹炳娜、赵璐璐、齐宗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俊涛、曹炳娜、赵璐璐、齐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俊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 元;及截至 2017年 2月 14 日利息28980.86元和复利 2023.26 元,本息合计231004.12 元;被告齐宗伟、赵璐璐、曹炳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追偿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津县人民法院

    赵璐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树芬、孙桂花、赵璐璐、韩华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树芬偿还借款本金 189943.86 元;及截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利息27470.28 元和复利 1841.98 元,本息合计 219256.12元;被告韩华西、赵璐璐、孙桂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追偿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 3 日上午 8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津县人民法院

    赵璐璐、陈步霞、赵永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璐璐、赵永军、陈步霞、赵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璐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17 年 2月 14 日利息 20611.11元和复利 1017.86 元,本息合计 221628.97元;被告陈步霞、赵永民、赵永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追偿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 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津县人民法院

    薄明安、成光前:本院受理原告郭学胜诉你们、李友俊、于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 0 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10日上午 9 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殿友:本院受理原告荆月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522 民初189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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