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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36次
        
 
 樊庆舜: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宏诉你、鲍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鲁 0611民初105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陈万余(身份证号 210422197910262730):本院受理原告姜守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11 民初 4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清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旭龙(身份证号 370686199210090735):本院受理原告孙旭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11 民初90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清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于国伟(身份证号码 370684198802042238)于选伟(身份证号码 370684198810052217):本院受理原告孙旭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忠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冠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忠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冠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靳坤鑫:本院受理原告贺建昇 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11 民初 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马向阳、贾荣霞: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11民初13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彭韦基: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11民初 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东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惠娟申请宣告公民刘建顺失踪一案,经查,刘建顺,男,1963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金沟寨四街 14-1 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6303210731。刘建顺于 1997 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发出寻人公告,望刘建顺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德松、韩小金、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德松、被告韩小金偿还借款本金 350000 元、利息 61166元(暂计算至 2016年 9 月13日,自 2016 年9月 14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付利息)、律师费 20000 元;被告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王科伟对李德松所有、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祥和路 94-6幢 5 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宫学先: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宫学先偿还借款本金123000元及按年利率 24% 自 2016 年2月 19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邹宏丽:本院受理原告苏诚诉被告邹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 96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给原告苏诚借款本金 250000 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臧映雪、靳元媛: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永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 9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臧映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给原告姜永亮借款本金 82000 元及违约金 24600 元,并由靳元媛对其中的借款本金 70000 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姜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江海:本院受理原告于维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查找不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人民法庭第4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伟杰诉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26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何伟杰货款53353.98 元,并自 2007 年 8 月23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欠款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由被告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09 元,由被告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同时由被告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付之责。限你们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周百仁: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海德印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给付原告担保款 142802 元;2、由你给付原告利息 15 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4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莲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淑香诉你及被告王玉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41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张理涛、张理群:本院受理原告隋善德诉你们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 129 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隋善德医疗费 104055.45 元、护理费 420 元、交通费332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 元,共计 108192.45 元,由被告张理群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4138 元,被告张理涛负连带责任;余款 104055.45 元,由被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赔偿 41622.18 元,被告张理涛赔偿 62433.27元,并由被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和被告张理涛互负连带责任。被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 41622.18 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41622.18 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隋善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560 元,由被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024 元,由被告张理涛负担 1536 元。公告费 650 元,由被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260 元,由被告张理涛负担 390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国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宁、郭会仁: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国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宁、郭会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02 民初 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限被告烟台国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0 元及罚息、复利 133458.29 元(暂计算至 2016 年 6 月20 日),自 2016 年6月 21 日起至被告烟台国人工贸有限公司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郭会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于宁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 92 号内 13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96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确认原告对被告郭会仁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辛庄街付 1 号6 单元内 10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 144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27068 元,由被告烟台国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同时由被告郭会仁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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