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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良:
本人已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做出的(2012)泰山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你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刘爱萍(370902196012270626)。请你在本债权通知书公告之日起向刘爱萍履行清偿义务。
通知人:刁会香 刘爱萍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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