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法院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180次
        
 
 刘庆会、梁顺昌、陈秋池:本院受理原告任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允、李大鹏、郝玉霞: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马宪宏、潘选军、王磊、于连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平、冯兆兰、陈学坤: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徐爱华、张冬梅、孙海芹、张建军、栗先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梁克勇、王永、王钊、林传彬: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任祥环:本院受理韩建宁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静、杨运花、王克彦、滕州市鲍沟金水源玻璃工艺厂:本院受理山东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朱超、赵艳秋、刘科学: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的申请人莱芜市烨桦塑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青岛银行枣庄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2/27059295,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出票人为枣庄兴鲁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莱芜市烨桦塑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市中民催字第15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莱芜市烨桦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徐婷: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学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9日14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上一个:滕州市人民法院
  下一个: 东明县人民法院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