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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231次
        
 
王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及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提起上诉,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洋:本院受理原告赵庆龙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12 民初 9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矫新环、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顺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杜宏、刘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正诉你们及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 5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蓝霞、王崇河、黄淑青、张孝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12 民初 82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雨勇、安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12 民初 82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宇、张丽娟、姜兆俊、王卫东、青岛胡杨林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厚实标准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崂王民初字第 21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宇、张丽娟、姜兆俊、王卫东、青岛胡杨林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厚实标准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崂王民商初字第 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治国、赵莉、李丰琦、马秀美、赵峰、徐敬之、李淑华: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212 民初 10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吴明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借记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蔡爱华工作室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思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借记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蔡爱华工作室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段彩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借记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蔡爱华工作室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卫、吴爽、杨炜、张子得、张莉、袁显洁、张国征、秦宝瑞、于浩然、程韵绮、徐俊林:本院受理原告杜雪梅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212 民初 1483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伟新、李培东、赵永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12 民初 1484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崔正龙、尹宇霞:本院受理的(2016)鲁0212执 29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 438 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子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展慧慧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曹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 15 日及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大文:原告王明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 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大全、李大文:原告王明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 9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许英芬:原告史景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朱本成:原告史景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永军:原告史景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毛宽勇:原告田贵红诉高方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受理案号为(2016)鲁 0212 民初 3068号。被告高方松申请追加你为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5 日上午 9:30 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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