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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至今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6]第0000261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于2016年12月8日前到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询问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电话:84618987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70号)。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 年 12 月 8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