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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55次
        
 
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580416.67元、复利9724.35元,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900000元、利息655875元、复利10831.18元,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9450元、复利1984.06元,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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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叶翠菊: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24312.50元、复利2480.08元,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被告叶翠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叶翠菊: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348075元、复利6944.21元,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被告叶翠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叶翠菊、孙崇智: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0500000元、利息522112.50元、复利10416.32元,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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