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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766次
        
 
周士玉:原审原告郭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历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郭新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德志:申诉人(原审被告)牛峰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徐海燕、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历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慧:本院受理原告左石波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石波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王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石波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王慧还清之日止)。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恩桐、张艳: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大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常毅梅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山东佳和益友经贸有限公司、威海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查封的你公司所有的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中豪庭海苑小区(万豪庭海苑小区)2号楼111、115、204、207、208、216、217、309、310、311、403、408、411、417、508、511、514、518、608、614、706、802、804、813、814、816、918、1407、1412、1413、1414、212、306、415、715、817、917、503、603室,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5416100元,申请人执行人常毅梅申请上述房产以流拍价抵偿本案部分欠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5)历执恢字第123-3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胥祥: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02民初48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原告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欠款558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依据协议约定:每逾期一天,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姚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田广立: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田广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向你直接、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田广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人民币57847元;2、被告田广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田广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成江辉: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成江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向你直接、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成江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人民币44012元;2、被告成江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成江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向你直接、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张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人民币59967元;2、被告张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铭、张秀春、济南鑫鲁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莹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铭、张秀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莹芳借款本金25.5万元;二、被告陈铭、张秀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莹芳以本金2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 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潘莹芳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铭、被告张秀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杨思健、迟红丽、杨思明、朱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嘉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杨思健、迟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嘉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62878.3元;二、被告杨思健、迟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山东嘉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12311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杨思明、朱秀娟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思健、迟红丽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嘉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德志:原审原告刘继孔与你、原审被告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历民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朱文霞、朱文凯、朱逢顺、刘长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霞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8588.6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二、被告朱文霞应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借款利息。三、被告朱文凯、朱逢顺、刘长田对上述一至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文霞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朱文霞、朱文凯、朱逢顺、刘长田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被告朱文霞、朱文凯、朱逢顺、刘长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何山、王元周: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华新敬、张云吉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新敬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2147.5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二、被告华新敬应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逾期借款利息。三、被告何山、张云吉、王元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新敬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华新敬、何山、张云吉、王元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43元,由被告华新敬、何山、张云吉、王元周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卢超、王庆海: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宗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5066.7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二、被告卢超应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借款利息。上述所判一、二两项,限被告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赵宗磊、王庆海对上述一至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超追偿。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被告卢超、赵宗磊、王庆海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宝明、崔立平、崔立伟、魏洪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宝明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李宝明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42621.71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上浮50% 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崔立平、崔立伟、魏洪新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宝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崔立平、魏洪明、崔立伟、张宝亮: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3551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立平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崔立平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42771.01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上浮50% 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魏洪明、崔立伟、张宝亮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立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崔立荣、魏洪新、蒋国水、崔立平: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立荣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崔立荣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38917.01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上浮50% 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魏洪新、蒋国水、崔立平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立荣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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