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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070次
        
 
青岛华裕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青岛润田服饰有限公司,王芳,王信友,代海玲: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桂芝: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东诉你、被告张联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素彦、陈亮: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素彦、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144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执行人高素彦名下设定抵押权的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1号楼2803户房产;二、青岛天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天荣房评字(2016)第9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车辆的评估价值为866.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育荣、卢彦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育荣、卢彦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执行人吴育荣名下设定抵押权的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公岛路150号楼4单元102室房产;二、青岛天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天荣房评字(2016)第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车辆的评估价值为53.1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时守娟、徐德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福豪、张晓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锡军、朱敬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杜宏、温良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唐光明、金玉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森、赵恒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周红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达凯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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