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娜:
本院执行的山东金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材料:
一、本院(2015)市执字第9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本院委托山东方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岔路街65号42—44轴、1/K—1/A轴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槐150774号)的房地产作出评估报告书,依照改评估报告书,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总价值为:3236573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佰贰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叁圆整;单价19680元/平方米,大写: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捌拾圆整;
三、本院(2015)市执字第990—3号拍卖裁定书一份,该裁定书载明:拍卖你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岔路街65号42—44轴、1/K—1/A轴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槐150774)。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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