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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417次
        
 
张树启、王秀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志泽广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叶弘、沈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3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巍:本院受理原告曾善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20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殷绍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殷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3)南执字第100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殷绍华所有的并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张萍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东侧中惠雅园1号楼A楼301户房屋;二、青岛青青岛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鲁青青岛(房评)字(2016)第8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261.9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域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英、王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37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胡思水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4栋801户房产一处;二、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请衡房估字第4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541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建宗与被执行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37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胡思水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4号楼2101户房产一处;二、青岛青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房估字2016-HZ09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78.99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亿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经济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37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胡思水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3号楼2805户、被执行人王军英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3号楼1903户及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8号3号楼3单元101户房产;二、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弘估字(2016)第346号、347号、348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海龙路:5131046元;1903户:2195908元;2805户:15752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何玉芳、王继进、王宏、李强:本院受理原告洪淑波、薛晓娟诉你、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国华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商集团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顾伟器、顾伟林、顾伟刚:关于申请人郑贝满与你们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履行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1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刚、张晓、徐晓丽、青岛鸣德钢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你们设定抵押的财产。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牟世加:本院受理原告邓春晖诉被告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战爱春:本院受理原告仇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亿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经济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37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胡思水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3号楼2805户、被执行人王军英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3号楼1903户及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8号3号楼3单元101户房产;二、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弘估字(2016)第346号、347号、348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海龙路:5131046元;1903户:2195908元;2805户:15752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薛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涛、吴静静、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姜涛、吴静静、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20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金日春、侍述慧、刘贤省、青岛秀珍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金日春、侍述慧、刘贤省、青岛秀珍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20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贤省、金日春、侍述慧、青岛天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刘贤省、金日春、侍述慧、青岛天翔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20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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