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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855次
        
 
青岛天立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燕华:本院受理宫铭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214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顾伟:本院受理顾健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许成一:本院受理(2014)城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张桂英诉你及被告金银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提起上诉,未缴纳上诉费。自本公告之日起60内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姬秀芳:本院受理胡绪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杰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博旺达建材厂:本院受理原告李启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6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李尚尚:本院受理原告仇胜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仇胜龙就(2015)城民初字第57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于桂兰申请宣告李瑞传死亡一案,经查:李瑞传,男,1938年10月18日出生,系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自2000年5月17日起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李瑞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傅伟、于军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马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纪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214民初52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纪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214民初52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张刚:本院受理纪国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21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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