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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你(单位)职工季相成以“2015年3月 18日14 时左右在工作时受伤”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机关于 2016年9月22 日受理此案,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6)兰人社工认举字(058)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送达我机关。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査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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