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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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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方园、井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329 民初 14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殷方园、井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借款本金 50000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5 年 12月 21 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孙纪波、孙尧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方园、井明伟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碎尊、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王海瑜:本院受理原告杨琛诉被告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碎尊、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王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民一初字第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景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山东博安只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及张在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要求你公司提供你公司于 2010年 4月 30 日支付常凤艳、宗永生工程款501万元的工程款明细及你公司与上述二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通知。限你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李伟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统语、殷善宝诉你、臧雨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329 民初4025 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临沭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临沭县人民法院

    临沂景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山东博安只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及张在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要求你公司提供你公司于2010 年 4 月30 日支付常凤艳、宗永生工程款 501 万元的工程款明细及你公司与上述二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通知。限你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郯城县人民法院

    刘自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希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322 民初 2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田青虎:本院受理刘肖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22 民初121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徐萍:本院受理戚忠杨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郯民初字第48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杨克夫、杨自力、杨玉廷、李会战、杨一安:本院受理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庙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郯城县人民法院

    殷方华:本院受理原告袁合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守玉、刘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沭商初字第 10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守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44258.08 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 2014 年 1 月25 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支付)。二、被告刘文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守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 1446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白九们:本院受理原告刘柏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马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人民法院

    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碎尊、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原告杨琛诉被告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碎尊、陈建和、刘风华、王丽梅、王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永莲:本院受理田仕永与岳永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汉才:本院受理原告朱崇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29 民初146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王建飞、张春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高新区营销部: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建飞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乔良保、王彦瑞、原审被告张春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高新区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临民一终字第 36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国英、夏旭东、焦其瑞:本院受理原告焦国英诉被告夏旭东、焦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昌邑市人民法院

    赵文宝、朱帅高:本院受理原告翟永福诉你们、张红梅、范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赵文宝:本院受理原告于鑫诉你、张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赵永奎、蒋洪秋、潍坊裕鑫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亨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申请执行(2015)潍城商初字第167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912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广辉、潍坊裕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申请执行(2015)潍城商初字第 165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2 执 913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娟:本院受理朱玲申请执行(2014)潍民一终字第 10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2执 1051 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渤海兴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81 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望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韩相玉、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玉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庆、马增霞诉你们、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判决结案。被告韩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秦乐福、秦学迁: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114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程凡友、孙秀珍、程凡学:本院受理李瑞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高汝莲、王洪胜、鹿军、凌秀珍、高汝欣、王笑镭、高镇文、冯培香: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傅玉民、焦玉玲、傅兆喜、黄丽荣、任传友、刘嘉新: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尹占虎、赵丽、王坤、徐世芹、朱立明、翟爱爱:本院受理原告孙丙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124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彬、焦虎林:本院受理潍坊圣基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962、96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赵霞、翟法璋: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3 民初 138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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