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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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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立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诉韩立孝、韩美荣、韩学明、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6 民初 136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兴波、范宝林、张磊: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平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昌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卢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80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于金梁、张继忠、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4民初2245、2246、2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汇票丢失,票据号码为3130005228691041,出票日期为2016年 4月 27日,票面金额为 20000 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汇票丢失,票据号码为3130005228691060,出票日期为2016年 4月 27日,票面金额为 20000 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丘市人民法院

    孟凡红:我院受理王守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 0781 民初 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高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何超、黄宏武、王丽莉、青岛爱您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1 民初 189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苏新禄、徐国栋、邱冬梅、青岛亚旭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晶宇微电子专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汇金海湾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81 民初 189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秀荣、王玉顺、青州市利达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青州市玉光苗圃园林花木有限公司、青州合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丁冠斌、朱文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张在松、刘玉芹、杨连仕、谢玉光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 4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甲庆:本院受理岳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封你位于潍坊市寒亭区商业街 121 号商业街6 号楼3-202 室房产一处,经我院委托山东求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 320086 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 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 10 日后第一个周三上午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技术室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通知不再另行公告。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守元、孙颖玟、田连元、鞠进芸、程凡友、孙秀珍:本院受理王志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3 民初 115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显龙:本院受理赵福祥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3 民初124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春书、冯文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 民初 4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崔义永、刘芳、潍坊盛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隆投资有限公司:王鸿山与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王鸿山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商初字第 428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年 12月 21日 08 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元新:刘金福与你及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山东大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商初字第 740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 年 12月 21 日 09时 30 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永久:王勇与你及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丁艳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皇民初字第 339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年 12 月 21日 09 时30 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洪龙、马树贞、邱立豹、李田玲、陈洪宝、邱发香、范宣才、杨磊、刘斌、杨娟: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东得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邹立波、董在香、王淑芳、张谦: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迎亮、彭军霞、潍坊市晟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仉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孙传旭: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黄民初字第 156 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迎亮、彭军霞、潍坊市晟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仉磊、吴永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黄民初字第 157 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京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守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于 2016年 3月31 日划拨你原配偶张秀花金融机构存款 14868.23元,因张秀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 8月10 日作出(2016)鲁0704 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 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文强、宋夕战:本院受理原告刘天坤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梁作为、任翠侠: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5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梁作为、任翠侠: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4 财保49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斌、傅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斌、傅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4 财保1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荆之海:本院受理原告荆可馨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建华、刘建玲、谈卫、李维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正龙、张建英、蔡传宏、王孝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雷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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