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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164次
        
 
张强、张林: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天和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字第 125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龙龙、宋晓雨、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玉欣、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 民初 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丰彩、王俊明、张延梅: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 民初 157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俊友、王俊明、张延梅: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 民初 157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徐军杰、蔡艳霞: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3 民初 158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美景广告传媒中心、王效仁、潍坊市寒亭区春鹏织布厂、庞晓风: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3民初 141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伟霖经贸有限公司、李勇、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王继滨、杨勇: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 民初 48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成科:本院受理李刚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 民初 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国琛、杨国英、王永欣、王永利、陈仁娜、陈彦全、商子祥、孙志真、谭炳强、李燕: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淑平、周爱霞、冯其君、徐青青、李伟、程晓艳、王志刚、钱东英: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00时 (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坚龙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丰市洪联铸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商初字第 21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荣光、孙芳芹、袁振、袁荣箱、王建凤: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者财:本院受理刘玉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军、李相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制度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焦虎林、徐清华、杨建彬、韩延伟、山东恒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田士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 0702执76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 1200000 元及利息 576000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20360 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曾建国、刘海波、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学文与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曾建国、刘海波、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152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刘海波、曾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韩保洁与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刘海波、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占军、李传德、徐乐乐: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 民初 8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占军、冯德瑞、徐乐乐: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 民初 89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占军、徐乐乐: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9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占军、冯德瑞、徐乐乐: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 民初 90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铭允、王明之:本院受理原告王佩玉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20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叶: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4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毛英俊、何锋忠、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4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超超、李凤敏、张帅、蒋凯:本院受理徐秀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光常、张庆梅、王光岭、王均丽、杜健、王惠卿、吉立彬、胡晨辉、潍坊君伟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丽萍、杜君业、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朱聪聪、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曙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弘估字[2016]第 11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位于昌乐县城新城宸居7 号楼 5 单元 202 室房屋一处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 282351 元。现向你公告送达鲁弘估字[2016]第 11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定于 2016 年12 月 20 日上午9 时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预期视为送达,将随机选择拍卖机构;2017年 1 月 18 日上午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以 282351 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若第一次流拍,评估值下降 20% 于 2017 年 2月 24 日上午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以 225881 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若第二次流拍,将于 2017年 4 月 12日上午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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