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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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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宝井模具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11 民初 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周庆霞、周彩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俊玉与房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本院(2014)福执字第 326-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变更第三人周庆霞、周彩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接收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俊玉清偿借款 774000 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见证评估机构的选择事宜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我院将对查封的房明珠所有的位于福山区文昌街 62 号 1 号楼 2 单元401 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们于二 0 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上午 9时 30 分到福山法院技术室见证评估机构的选择事宜。三、到评估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通知你们于二0 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9 时 30 分到评估现场。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本院的评估事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衣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2 月13 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潘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2月 13 日上午10 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松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林少林、靳雪: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10时 30 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相昌宏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11 民初 6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原告相昌宏办理位于福山区福海路 1000 号 A2-18 号的房屋产权登记。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乐天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金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B 区四楼 25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妮、烟台文品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70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延科:本院受理申诉人刘凊呐、王辉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我院于 2012年 7 月 17 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 230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润方强、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02 民初255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润方强签订的《借款合同》;2、限被告润方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 564794.66 元及利息 31936.74 元、其他应收手续费 17966.62元(暂计至 2016年 7 月 31 日 ),自2016 年 8月 1 日起至被告润方强实际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等,同时由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润方强抵押的鲁 BOGK55 号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771 元,由被告润方强负担。同时由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国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宁、郭会仁: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烟台国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400000 元及罚息、复利133458.29元(暂计至 2016年 6 月 20 日 ),同时自 2016 年6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复利。同时由被告郭会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于宁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2 号内 13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确认原告对被告郭会仁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辛庄街付1号 6单元内 10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玉军、初庆凤: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5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66566.64 元及律师费1000 元,同时自 2015 年11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进晓、赵艳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62500 元及律师费 1000元,同时自 2015 年 7月 19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连科、孙萍: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41616.65 元及律师费 1000元,同时自 2015 年9月3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涛、牟恬恬、姜学松、孙德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姜涛、被告姜学松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833.35 元及律师费1000 元,同时自 2015 年 7 月 5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沙新春、沙永凯、宫淑卿: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0602 民初 244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沙新春、被告沙永凯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6666.66元及律师费 1000元,同时自 2015年 10月 22 日起按年利率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郭新林、萧艳美: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35000 元及律师费 1000元,同时自 2015 年 6月 27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任炳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及任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及任爱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6666.66 元及律师费1000 元,同时自 2015 年10 月 22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光军、初彩宇: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鲁 0602 民初 244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 13333.32 元及律师费1000 元,同时自 2015 年 10月2 日起按年利率 24% 利息、违约金、罚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烟台冠群润滑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令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烟台冠群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 3861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5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0611 民初 7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孙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徐会侠诉被告孙丽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曲永亮、马爱宁: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2 月14 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邹城市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利、孟庆玉、张善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百海逸机电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883民初 1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利、孟庆玉、张善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四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883 民初 1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谢垒:本院受理原告王善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883 民初 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丁波:本院受理原告尹颜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帮达、刘金莲、叶春、叶林金、黄荣兵、何开平、陈经清、许权强、朱永虎、叶晓东、王帮全、陈丁寿、陈马强、龚陈通、钟华然、张恒建、徐辉、邱子彬、金希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何常筹、何建、叶春、叶林金、黄荣兵、何开平、陈经清、许权强、朱永虎、叶晓东、王帮全、陈丁寿、陈马强、龚陈通、钟华然、张恒建、徐辉、邱子彬、金希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高秀、龚道锦、叶春、叶林金、黄荣兵、何开平、陈经清、许权强、朱永虎、叶晓东、王帮全、陈丁寿、陈马强、龚陈通、钟华然、张恒建、徐辉、邱子彬、金希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斌、郑上红、叶春、叶林金、黄荣兵、何开平、陈经清、许权强、朱永虎、叶晓东、王帮全、陈丁寿、陈马强、龚陈通、钟华然、张恒建、徐辉、邱子彬、金希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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