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沂源县富琳石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慧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高风成、陈奉香、王明东、冯志梅、任桂锋、宋秀玲、齐共鸣、岳香
2014年9月19日,借款人沂源县富琳石业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借3201字018号《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100万元,保证人沂源慧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高风成、陈奉香、王明东、冯志梅、任桂锋、宋秀玲、齐共鸣、岳香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3201字028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191193.33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