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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79次
        
 

  时金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杨仲胜:本院于 2014 年 10月 15 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效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 1530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4)东执字第 1530-1 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玮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02 民初字 1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冯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常宇诉被告冯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 日上午 9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贵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正登诉被告张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52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曹玲、张玉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 247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北京富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营诉你们、韩秀侠、程玉清、段海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云彪、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刘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福禄、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12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北京富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会明诉你们、韩秀侠、程玉清、段海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云彪、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刘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福禄、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124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梁亚明、梁双变、周景宇、张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 106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 (2016)鲁 0502 民初 1021-1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侯强、唐华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侯强、唐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10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侯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11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10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文禄: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 108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凯峰:本院受理原告胡淑萍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遇节假日顺延 )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徐广安、李文珍、钟兴进:本院受理原告段小明与被告徐广安、李文珍、钟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189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李伊航:本院受理原告纪立亭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10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沿亭:本院受理原告庄开强与被告王沿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152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赵少华、刘树海:本院受理原告黄涛与被告赵少华、刘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25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石清燕、张振海、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姜辉与被告石清燕、张振海、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47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珠港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东营市珠港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兰臣: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兰臣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502 行审 22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马秀兰: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秀兰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502 行审 23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02 行审 32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02 行审 33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02 行审 34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02 行审 35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林洪浩: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683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驿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中兴:原告彭伟杰与你、刘栋栋、史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给付原告借款1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秦志荣、孟繁芹:本院受理原告刘忠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们给付沙款 71500 元并承担诉讼费。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14 时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游莲寿:本院受理原告焦旭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敏、李春香、张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珍珠支行诉你们与陈立俊、杨建风、陈连征、陈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宋小宁、宋晓龙、邱方令、宋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珍珠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 9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小宁、宋晓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59000 元及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22 日的借款利息152273.44 元;二、被告宋小宁、宋晓龙付款同时,给付原告自 2016 年 3 月23 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邱方令、宋卫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宋小宁、宋晓龙承担,被告邱方令、宋卫国对此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宋希加: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珍珠支行诉你与于秀芳、刘笃信、宋希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 9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8.9 万元及截止至 2015年 12 月 16 日止的借款利息 26656.86 元,共计 115656.86 元,并给付原告自 2015年12月 17 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计算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 元,公告费 710 元,共计 3323 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梁晓彬、梁晓义、蔡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诉你们与梁晓燕、范吉强、梁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新涛、刘朝霞:本院受理原告赵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 4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驿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伟、孙鲁川: 本院受理原告陈风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295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判决由被告孙伟偿还原告陈风平借款 700000 元及利息,被告孙鲁川、被告吕华、 被告刘晓仁、被告曲伟利对上述确定的被告孙伟应付款数额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柯云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国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书,限你于 2016 年 7月 18 日上午9 时到本院技术室选取评估机构,不到场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你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711 号楼东一单元五层西及车库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 2002005707号),并于 2016年 8 月 5日上午8时 30 分到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一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于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如无异议,于 2016 年8月 16日上午 9 时30 分到烟台中院拍卖厅选取拍卖机构,拍卖你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 711号楼东一单元五层西及车库房屋一处,于 2016年 9 月 8 日上午10 时 30 分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请于拍卖日到场,不到场不影响拍卖。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定于 2016 年 10月 1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财产降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请于拍卖日到场,不到场不影响拍卖。上述时间如无变动,不再另行通知。(以上期限到期之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海波、孙泽芳:本院依法受理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张海波、孙泽芳社会抚养费征收二案,已审查完毕,裁定准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83 行审 458 号、459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春国: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驿道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驿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姜雪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松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书,现通知你于2016年 7 月 18日 9 时到莱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不到场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你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九区 2 号楼东起 2 单元五层东户的房屋及车库的价值,并于 2016 年8 月 5 日上午8时 30 分到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一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于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如无异议,于 2016年 8 月 16 日上午9时 30 分到烟台中院拍卖厅选取拍卖机构,拍卖你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九区2 号楼东起 2 单元五层东户的房屋及车库,于 2016 年 9 月8 日上午9时 30 分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请于拍卖日到场,不到场不影响拍卖。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定于 2016年 10月 1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财产降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请于拍卖日到场,不到场不影响拍卖。上述时间如无变动,不再另行通知。(以上期限到期之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施加德、吴晓平:本院受理原告施章伦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城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魏红萍、滕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45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江磊、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43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吴学伟、赵恩艳、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52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俊海、刘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42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付勇、吕明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5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徐金萍、岳言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彬伟、丁秀枝、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王彬伟、丁秀枝、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45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玉荣、吴忠于、山东佳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诉王玉荣、吴忠于、山东佳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商初字第 45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文海:本院受理原告张桂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郑绍曾:本院受理原告郭绪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田柳人民法庭领取(2016)鲁 0783 民初 456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朱德强: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致鑫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朱德强、潍坊市瑞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27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寅生: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鑫脉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寿商初字第28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朱晓莉、于维红、马德志:本院受理原告日照市易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1122民初 1366 号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杨成军:因你未履行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190 号民事判决,本院对你提供抵押的栖城房字第 00028565 号、第00039318号房产和栖国用【2006】第 280563 号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现向你送达烟永土房估字【2016】第7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 3698397 元,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自该报告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并责令你于2016年8月 2 日 9:30 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厅选择拍卖机构。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栖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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