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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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6】第0006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6】第0000377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林棕 孟洋 电话:87610787
2016年 4月27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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