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大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已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6】第064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现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告字【2016】第062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2000元(壹万贰仟元)的罚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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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庄振书 徐维超 联系电话:8688817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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