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01号
单位名称:青岛鸿程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李沧区合川路18号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给职工刘加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给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4]第0101号),责令你单位限于2015年7月24日前,补缴刘加秀2015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30日的社会保险。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补缴刘加秀2015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30日的社会保险本金974.05元、滞纳金70.62元,共计1044.67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电话:87610787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邮编:266100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